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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可实行股份制
2008-3-3 10:12:28    
  日前,昆明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及《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作为昆明教育到2010年发展的三大目标,以破解群众子女上学难、
上学贵问题。

  解读

  公办学校试行“国有民办”

  按照《决定》要求,昆明市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高中学校,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民营机制运行,实行股份制形式的合作办学;在不改变学校和人员身份性质的前提下,引入民办学校运行机制,学校所有权和办学管理权分离,试行“国有民办”;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按照“四独立”的原则,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经批准后,也可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

  科研院所也可办中小学

  《决定》提出,昆明教育要实施集团化和规模化办学,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品牌效应、辐射功能和城区学校的资源优势,鼓励同层次的公办学校之间或同层次的民办学校之间在建制不变、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团化运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多形式、多体制举办基础教育。吸纳国内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发展民办高等教育。

  学校预算外收入一律不统筹

  通过贷款、社会融资等新建或改扩建校舍的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招生任务后,挖潜招收的学生可按照择校生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社会投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学校预算外收入一律不予统筹。

  受校园占地面积限制、难以扩大规模和改善条件的优质学校,各地要支持学校通过原有校舍和土地置换、银行贷款、政府投入和吸纳民间资本等多种渠道,实行异地新建、开辟新校区,扩大办学容量,并在建设上给予优惠政策,减免各种费用。

  学校从教育分中心聘教师

  我市教职工按人事管理权属全部进入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教师不调配,进入市场,由学校按照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分中心聘任。新增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由学校在公开考核的基础上自主招聘,进入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并报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考核优秀校长年终奖可拿1.5万元

  校长实行职级制,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等级、质量和效益,确定校长岗位职级,并享受相应待遇。一级高(完)中、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校长津贴每月1500元,二级高(完)中、省部级重点(示范)职业学校校长津贴每月1000元;并对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每年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优秀的发给5000—15000元的绩效奖。

  其他学校校长津贴和年终绩效奖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实行校长年薪制。实行校长职级制、年终绩效奖和校长年薪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民办教育享有公办待遇

  “像办公办教育那样大办民办教育。凡是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各种办学模式,都可以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

  重奖引资或投资民办教育

  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对引进市外资金并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引资者,按5%。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7%。奖励。

  从2008年起,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专项资金奖励优质民办学校

  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高中阶段学校,按在园幼儿、在校生规模实施年度奖励:

  幼儿园规模达300—500人的奖励10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普通高中规模达900—1200人的奖励20万元,120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职业学校规模达1000—1500人的奖励40万元,1500人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奖励20万元,创建成省二级、一级完中的普高学校分别奖励50万元、60万元,创建成省级、国家级合格职业学校的分别奖励60万元、100万元。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年审考评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

  民办教师全员社保

  鼓励教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建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经批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后的相关待遇。

  “五个一视同仁”

  民办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不受结构比例的限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学习培训、评优评先一视同仁;教学管理指导、教育科研一视同仁;对学生一视同仁;在招生中一视同仁;在学校建设规范上一视同仁。

  民办学校可按生均成本确定培养费和住宿费标准。支持民办学校跨地区自主招生。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民办学校给予补助。对民办普通高中招收的公费学位生,按年生均1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义务教育学校,按年生均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给予补助。对就读民办职业学校的学生,按国家规定每年每人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民办教育设置障碍。对违反规定或超出范围标准的收费,民办学校有权拒绝。规范办学行为,对民办学校实行年检制度,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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